Q:如果某項醫療器材,目前列屬於第1等級,本公司建議應該從嚴管理提升到第2等級,請問哪個單位可以受理我的建議?
A:衛署委託工研院量測中心進行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的研究計畫,非常歡迎各界提出對醫療器材的分類分級的修改建議,另可由各公、協、學會行文至衛署。
工研院量測中心聯絡方式如下
電話:0800-45-8899 or 03-5743881
傳真:03-5743092 or 03-5732299
Email信箱:senwork@itri.org.tw
地址:300新竹市光復路二段321號16館300室醫療器材驗證室
Q:在審查準則所增列之第七條第三項提到,「應載明委託製造情形」,但每個國家的製售證明都有一定的格式,應如何載明?
A:目前製售證明所應載明之委託製造並未要求制式的格式,如能在同一份製售證明上同時列出委託者與受託者的名稱及地址,並顯示其委託製造之關係,再以委託製造合約書加以佐證即可,衛署均會從寬認定。
Q:在某些情況下因產品最後的包裝和檢測為委託者,因而無法由委託者出具具有受託者廠名、廠址的製造證明,是否可在放寬的條件中將此因素納入考量?
A:首先需釐清部分製程委外與委託製造之定義不同,若受託者只負責部分製程,又非委託製造關係,則本案的製造廠仍為委託者。另外,country of origin(COO)是由各國海關認定,與產品查驗登記概念不太一樣,不宜合併討論。
Q:台灣是否接受以美國FDA出具之export certificate取代製售證明?
A:無法接受。因外銷專用許可證表示該產品不能在美國上市,與製售證明要件不符。
Q:在辦理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時,審查人員常要求廠名、廠址要一模一樣,但在某些國家(如荷蘭)Ltd.會顯示為Oy,而造成申請廠商之困擾。另外,當ISO 13485證書廠名不一致時應如何處理?
A:如公司名稱皆相同,差異僅於Oy與Ltd.,只要由原廠說明其相等性,審查人員會酌情從寬認定。至於在ISO 13485證書部份,可由原Notified Body出具說明函,說明廠名廠址不同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