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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8
101年度輸入食品業者座談會
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通過後之輸入食品新制度
1.食品衛生管理法新增輸入食品規定:
- 事先申請查驗。
- 報驗資料正確完整。
- 免驗規定及管理。
- 強化預先管控措施。
- 具結保證金收取。
- 境外實地訪查。
2.政府現正在修「食品衛生管理法」,要求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須要求以中文標示原產地及其他必要資訊。
有容器包裝之產品、食品添加物要標示「製造廠」。
塑膠類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標示事項
1.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條販賣之食品、食品用洗潔劑及其器具、容器或包裝,應符合衛生安全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商品標示法
第九條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
- 商品名稱
- 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及商品原產地。屬進口商品者,並應標是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
- 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
- 國立或西曆製造日期。但有時效性者,應加註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之營養標示方式及內容標準
1.市售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應於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提供以下標示內容:
- 「營養標示」之標題。
- 各項維生素之含量。
- 各項礦物質之含量。
- 廠商自願標示知其他成分(營養素)含量。
食品添加物登錄制度
1.非登不可http://fadenbook.fda.gov.tw
中文標示違規情形之分析
- 無中文標示。
- 品名。
- 成分或內容量。
- 食品添加物。
- 廠商名稱、地址、電話。
- 有效日期。
- 公告指定事項。
- 營養標示。
- 涉及不實、誇大或療效。
- 其他(字體太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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