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歐盟技術合作方案簡化模式查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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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
備註 |
1.-2.6 |
藥商&製造廠的基本資料 |
製造廠名與廠址與FSC/ISO13485需一致 |
3.1-3.9 |
製造廠基本資料&原製造廠說明文件 原製造廠是否有任何變更 原製造廠提供說明文件 原製造廠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程序 原製造廠藥物不良反應說明事項 原製造廠藥物不良反應回收程序 |
1.3.1~3.9需與原製造廠說明文件一致 2.由原製造廠對申請書3.1~3.9之內容出具聲明,並由原廠出具人簽署 3.委託製造之製程(包括委託滅菌),需檢附委託製造相關ISO證書 4.若是查廠驗證單位是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認定之機構,需另檢附原廠針對台灣之通報及回收相關程序書 |
4. |
擬輸入之醫療器材-中英文品名、產品功能及特性簡述 |
1.分類分級需與申請品項一致 2.是否需進行滅菌要求,若需要,其滅菌方式為何 3.若使用牛羊組織作為原料者,需出具原廠說明函,說明出產地(體外診斷醫療器材除外) |
5.2.1 |
歐盟查廠驗證單位 |
1.出具單位必須為12家符合歐盟及瑞士簡化模式之查廠驗證單位。 2.廠名廠址必須與申請書一致。 3.必須在有效期限內。 |
5.2.2 |
歐盟代施查核機構出具之最近一次查廠報告 |
1.出具單位必須與ISO 13485證書相符 2.廠名廠址必須與申請書一致 3.報告內容須提及擬申請品項 4.出具近一年內之Audit Report。 5.需有稽核員簽名與查廠日期,若查有不符合事項,原廠須提供說明缺失及矯正計畫。 |
5.2.3 |
與醫療器材GMP規範同等效力之符合性驗證合格登錄證書(ISO 13485證 書) |
1.證書登錄範圍(Scope)必須載明該廠為原製造廠,且Scope必須能說明擬申請品項。 2.發證單位出具之說明函須為正本及證書有效期限。 3.檢附申請品項、ISO 13485 Scope、製售證明記載品項之對照說明表,可加速審查 |
5.2.4 |
原製造廠所在地最高衛生主管機關出具之製售證明 |
1.必須檢附正本,或於申請書附表二5.2.4註明正本所在案號。 2. 廠名廠址必須與申請書一致。 3.於有效期限內 4.必須記載擬申請品項所有產品 |
5.2.5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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